|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百漂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301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83民初745号 | 
| 案号 | (2019)鲁0883执218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米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星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5141.24元,并以405141.2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2%计算利息; 二、被告张百漂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9元,由被告江苏米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张百漂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 发布时间 | 2019-01-3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