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6********2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9006民初311号 |
案号 |
(2019)鄂9006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平共同偿还原告迈高精细高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货款669200元,于每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首次还款日为2018年4月20日,同年9月30日前全部清偿;若未按期偿还,被告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平应按照未偿还货款的数额从2017年10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另向原告迈高深圳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平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31816元; 三、原告迈高精细高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取60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0020元,由被告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平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不予退还,执行时由二被告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9006执恢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执行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