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洪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21********7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阳商初字第2662号 |
案号 |
(2019)鲁1521执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庆周、张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借款本金793 999.87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阳谷奥丝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薛洪飞、宋春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阳谷奥丝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薛洪飞、宋春红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庆周、张丽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