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7********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景民二初字第377号 |
案号 |
(2020)冀1127执恢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曹雷于2014年12月26日前偿还原告代国成借款本金460万元及利息,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曹雷如不能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霍金来、葛俊芬已其自有的房地产景县景州镇景安大街北侧景县农行对过的景房权证景州字第006467号、景国用(2001)字第7616号在其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就本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292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霍雷、霍金来、葛俊芬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