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1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怀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怀执字第00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为其代付的承兑汇票垫付款3967464.44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葛立新、安庆市升威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葛立新、安庆市升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8539元,依法减半收取19269.50元,申请费3020元,合计22289.50元,由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4-28 |
发布时间 |
2015-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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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葛立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550168932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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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