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0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23民初305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99元及利息(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6.6‰计算;2019年10月24日后逾期利息按月利率9.9‰计算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