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和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6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02刑初146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3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蒋德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白和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