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5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1703号 |
案号 |
(2020)豫1702执4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豪帅租赁站与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瑞东、赵万里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限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瑞东、赵万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豪帅租赁站支付租金、维修费、运费764974.98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限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瑞东、赵万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豪帅租赁站赔偿未返还租赁物的价款290442元。如三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瑞东、赵万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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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书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69056622X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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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顺达写字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