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29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3民初6453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2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旭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4436.46元,利息7316.08元(利息截止到2019年10月8日,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戴旭仍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的约定支付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戴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