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0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民初865号 |
案号 |
(2020)苏0925执1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建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3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153426.04元,本息合计1053426.04元。并承担9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9年1月30日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19%加收50%即按年率10.785%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如被告成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被告成建抵押的位于建湖县城东方御花园d8-2幢107室的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4361元,减半收取7180.5元,由被告成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