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6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4900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2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审理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沈红、施平华结欠江阴市恒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833885元,该款由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沈红、施平华于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3000元;于2020年4月至11月的每月月底前各支付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 日前支付227885元。若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沈红、施平华未按约支付,则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沈红、施平华应承担以1833885元的未付部分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且江阴市恒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有权就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沈红、施平华所有未付货款、利息、代理费、诉讼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沈红、施平华应承担江阴市恒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代理费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若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沈红、施平华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付款,则应另行补充承担江阴市恒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代理费10000元。三、双方就本案所涉事宜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25元(江阴市恒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沈红、施平华负担,于2020年12月30日前直接给付江阴市恒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