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邵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06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82民初783号 |
案号 |
(2020)冀0582执1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邵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聚国欠款488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本金48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同鹏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同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邵辉追偿。如果未按照本...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