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景闻商贸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52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81民初2885号 | 
| 案号 | (2017)冀02执13830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唐山景闻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按月利率9.958667‰计付,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4.9380005‰计付。2、被告唐山市万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海波、郭顺平对被告唐山景闻商贸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 300元减半收取32 150元,由被告方连带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17-07-21 | 
| 发布时间 | 2017-07-2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孙海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816785282128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遵化市小草店(遵唐公路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