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少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23********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830民初2080号  | 
    
案号  | 
      (2020)晋0830执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芮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肖随祥、范建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7日算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7.47%计算,被告范少波对上述肖随祥、范建霞偿还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芮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