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11********2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11民初6358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6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咸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 000元及利息(以78 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9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唐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咸通典当有限公司保险费500元;三、被告肖紫云应对被告唐军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咸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 159元,保全费1 025元,共计2 184元,由被告唐军、肖紫云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