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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2********55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24刑初3号
案号
(2020)川0124执14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杨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永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甘雪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魏先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邱龙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周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兰凯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王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肖鹏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陈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陈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等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杨程、郑永超、甘雪平、魏先发、邱龙帅、周豪、兰凯杰、王博、肖鹏林、陈东、陈林退赔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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