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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12********0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5107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342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霍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54097.3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455.46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6日为11352.71元,从2018年5月7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负担229元,由被告霍建负担153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25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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