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正明新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3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201民初2579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密正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汪汇江425308.74元。二、被告哈密正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汪汇江425308.74元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14元,原告汪汇江负担3500 元,被告哈密正明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91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正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13134730792 |
登记机关 |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重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