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泸州一路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5********1K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04民初2617号 |
案号 |
(2020)川0504执1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泸州一路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250000元;二、驳回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64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泸州一路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永刚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刁艳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04MA62241K13 |
登记机关 |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宝光紫荆苑24号楼-1层附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