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32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283民初2643号 |
案号 |
(2020)鲁0281执2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日鑫达制衣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68000元、利息及罚息60815.93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20年2月27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青岛日鑫达制衣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等(利息及罚息以未还金额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青岛日鑫达制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被告青岛龙耀木业有限公司、邱法珍、邱召富、刘洁、李龙吉、李艳辉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龙耀木业有限公司、邱法珍、邱召富、刘洁、李龙吉、李艳辉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日鑫达制衣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293元,由被告青岛日鑫达制衣有限公司、青岛龙耀木业有限公司、邱法珍、邱召富、刘洁、李龙吉、李艳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