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9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03民初2835号 |
案号 |
(2020)冀1003执1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海丰押金20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聂立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2069415298P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廊坊市广阳区阿尔卡迪亚1号商住楼一层B区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