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UL2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021民初1117号 |
案号 |
(2020)皖1021执10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安徽歙5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945161220190865)。二、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和罚息(从2019年8月21日起,以年利率7.83%上浮30%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若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有财产,可以以该财产先行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承担。三、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四、王振、魏小妹对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振、魏小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该公司、分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000元,由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王振、魏小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MT4UL2D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柱路339号金星商业城二期2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