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池州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11民初2908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曹汪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兄弟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75086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6%进行计算,按照送货单日期分笔计息,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曹汪洋及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池州分公司已付的货款596000元对应的利息在上述应支付款项中予以冲抵;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池州分公司承担被告曹汪洋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庆市兄弟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7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802元减半收取1901元,由被告曹汪洋、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四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7568299518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翠微苑D组团9#楼10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