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川县品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5KC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922民初794号 |
案号 |
(2019)桂0922执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何森、何松与被告陈文龙、黄玉岸于2016年5月15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二、被告陆川县品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文龙、黄玉岸支付至2018年3月15日的租金65060元,水费600元,电费400元给原告何森、何松。案件受理费1452元(原告已预交726元),由被告陆川县品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文龙、黄玉岸。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时间 |
2019-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922执25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执行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606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玉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922MA5KCEEQXL |
登记机关 |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陆川县温泉镇温泉大道北3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