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56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4执182号 |
案号 |
(2018)黔0403执5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贵州荣盛兴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22233.33元。由被告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之前偿还原告贵州荣盛兴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2233.33元,于2019月4月14日之前偿还原告贵州荣盛兴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520000元。二、被告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欠款人民币520000元作为本金,按月利率11.5‰支付利息,同时被告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支付从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的利息共计人民币35880元;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从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47840元;2017年1月1日起的利息于每月29日之前支付该月的利息给原告贵州荣盛兴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笔利息于2017年1月29日之前支付)。三、被告马光祥对上述欠款本金人民币520 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如被告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马光祥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并且被告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马光祥有一期未支付利息,原告贵州荣盛兴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欠款及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 1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71元,由被告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马光祥承担(此款原告贵州荣盛兴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马光祥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直接支付人民币5071元给原告贵州荣盛兴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邮寄费人民币66元,由原告贵州荣盛兴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11-03 |
发布时间 |
2019-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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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邹玉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00215651687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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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安湖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