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2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03民初994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借款本金392891.35元及利息291927.07元(计算至2020年4月23日),并承担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邮6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律师费损失15000元;三、被告王万斌、杨华利、王万军对上述第一、二款项在《小企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王万斌、杨华利、王万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76元,减半收取5388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万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587200828R |
登记机关 |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长征北路8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