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力合光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1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1民初1260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2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力合光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借款本金9970000元、期内欠息139938.93元(截止2020年3月17日)、逾期罚息(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9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42%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2020年2月20日为978.57元,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139938.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42%再上浮50%计算)及律师费377518元。4二、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有权以被告深圳力合光电传感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0755深圳20160664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镀膜前玻璃清洗机一台、日立螺杆机二套、in-line式磁控溅射镀膜设备一套进行折价、变卖或拍卖,并以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对无锡力合光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额39976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深圳力合光电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力合光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9731元,由被告无锡力合光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力合光电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5(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正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6569105472Q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1号清华创新大厦A2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