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春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3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5957号 |
案号 |
(2020)苏0723执18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小宝、陈书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灌云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8%,从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止,该利息应扣除被告已付利息1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万元,按照年利率10.8%*1.5,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柳春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柳春林如向原告江苏灌云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上述款项后,在其给付范围内有权向被告陈小宝、陈书琴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小宝、陈书琴、柳春林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时与判决确定的义务一并向原告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上诉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44030104000909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