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成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6********6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122民初131号 |
案号 |
(2020)藏0122执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宋成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顿珠多吉支付运输费64 010(陆万肆仟零壹拾)元,逾期违约金4 000(肆仟元)元,共计68 010(陆万捌仟零壹拾圆)元整。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50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成超承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顿珠多吉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 500.25元,本院将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