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1********4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民初1021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4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龙偿还原告门玉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5万元(该款由被告彭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汇入原告门玉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天津中北镇支行6228450020003903410号银行卡内);二、驳回原告门玉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计75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彭龙负担(被告彭龙负担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汇入原告门玉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天津中北镇支行6228450020003903410号银行卡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