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4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民四初字第16号 |
案号 |
(2015)泰执字第000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国)株式会社塔金属剩余的10%合同款项1 650 716.20元;二、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国)株式会社塔金属违约金257 511.73元;三、驳回原告(韩国)株式会社塔金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 000元,由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待执行时一并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3-09 |
发布时间 |
2015-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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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庞青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77740918X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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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安高新区招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