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海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12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26民初252号 | 
| 案号 | (2018)冀0426执恢19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涉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海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涉县春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整及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四川海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涉县春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2020元;三、被告白军、王洪对上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涉县春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18-05-02 | 
| 发布时间 | 2018-05-24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300092128529A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