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解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4********1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4民初3929号 |
案号 |
(2020)沪0114执6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文根、沈解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白礼学借款30万元;二、被告沈文根、沈解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礼学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