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3********2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2民初19550号
案号
(2020)京0112执75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赵毅偿还原告刘宁姣借款本金24 647.8元及利息(以24 647.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由被告赵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记载为准),由被告赵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