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丰县中兴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1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3民初453号 |
案号 |
(2020)赣1023执9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南丰县中兴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超明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黄超明负担322元,被告负担42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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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菊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3739189673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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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仓山路206号中兴时代豪苑3号楼二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