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建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02********6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21民初827号 |
案号 |
(2020)湘0721执1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徐建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连兵借款本金150 000元,并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并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徐建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