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明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403********0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刑初326号 |
案号 |
(2020)黑0103执5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祁永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刑初346号刑事判决认定祁永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王德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7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三、被告人焦明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四、被告人张浩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五、被告人尹佳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六、被告人于思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七、被告人王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八、被告人郝明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九、被告人王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十、被告人谭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十一、被告人王洪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行政拘留的十六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十二、被告人鞠帮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十三、责令被告人王洪涛、王德祥退赔信恒现代城业主共计人民币22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十四、责令被告人王德祥、焦明昊、张浩然、尹佳伦、于思藐、王硕、郝明飞、祁永浩、谭琦共同退赔被害人赵文彬人民币3 000元,退赔被害人隋国军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十五、追缴被告人王德祥违法所得8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浩然违法所得2万元,追缴被告人焦明昊违法所得4 000元,追缴被告人于思藐违法所得4 000元,追缴被告人王硕违法所得4 000元,追缴被告人郝明飞违法所得4 000元,追缴被告人祁永浩违法所得4 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