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维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1********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225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1225执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拜泉县中信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维财、马维国给付原告康伟光借款本金873 3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7月20日至履行完毕时止,扣除已给付的52 75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2 533元、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拜泉县中信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维财、马维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