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富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521民初1614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恢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富国给付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2555元、及以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0.53%计算的自2016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如王富国不能偿还上述债务,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以抵押房产(王富国所有的集贤县福利镇花园小区00051925号108.58平方米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