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1********DT3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603民初764号 |
案号 |
(2020)闽0603执1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小燕11647.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福州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良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0MA2XWPDT3Q |
登记机关 |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八一七中路760号群升国际二期E地块E2#楼3层01商场-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