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成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6********3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122民初1637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1122执1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成功、王鸿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庄刘成山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为基数,从2017年1月23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已付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820,由被告王成功、王鸿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