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01********1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02民初1020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27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杜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5日按月利率10.5‰计算,2018年1月6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75‰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