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镇巴县信达汽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107********KA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728民初689号 |
案号 |
(2019)陕0728执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丁秉发死亡的经济损失确认为639575.90元,其中由被告张国兵赔偿原告杨代芳、丁德华、丁德艳、丁德春经济损失319787.95元,除已支付10.5万元外,还应赔偿214787.95元;被告张国端赔偿原告杨代芳、丁德华、丁德艳、丁德春经济损失127915.18元,除已支付2万元外,还应赔偿107915.18元;被告镇巴县信达汽贸公司赔偿原告杨代芳、丁德华、丁德艳、丁德春经济损失127915.18元,除已支付6万元外,还应赔偿67915.18元。以上给付款项限上列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镇巴县信达汽贸公司、张国端、张国兵对各自还应赔偿原告杨代芳、丁德华、丁德艳、丁德春经济损失总额390618.3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杨代芳、丁德华、丁德艳、丁德春的其余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陕0728执1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执行法院 |
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979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前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728MA6YNYKA68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河滨北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