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都江堰燚达铸钢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81民初441号 |
案号 |
(2020)川0181执恢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都江堰双玉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燚达铸钢厂的工业用地租赁合同;二、被告都江堰燚达铸钢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双玉电力有限公司交付都江堰崇义镇崇义村六组、界牌村六组面积为33242.10㎡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都国用(2005)第01263号】;三、被告都江堰燚达铸钢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双玉电力有限公司土地租赁费人民币12051.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顺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1686339833C |
登记机关 |
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崇义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