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8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6182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29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中开发区银桥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2月27日止的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166750元。二、被告晋中开发区银桥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25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按照借款年利率5.22%计算的利息,并核减已支付利息1223375元。三、被告晋中开发区银桥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25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786%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核减已支付利息100000元。四、被告晋中开发区银桥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五、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质权合同》项下被告晋中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存单(号码为00015249,存款金额为250万元),在上述一、二、三、四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晋中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中开发区银桥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向有权向被告晋中开发区银桥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5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晋中开发区银桥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宏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70068987847XP |
登记机关 |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和田商务大厦12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