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市林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3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21民初431号 |
案号 |
(2020)辽0421执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抚顺市林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市隆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502,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15元,由被告抚顺市林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市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祥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5613836544 |
登记机关 |
抚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马镇李家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