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祺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5********5A4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5527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9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胜、新余祺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肖松芽借款本金230000元;二、驳回原告肖松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6元,由原告肖松芽承担726元,被告刘胜、新余祺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黄雪辉承担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2MA37U35A4Q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渝水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南安街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