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2********77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021民初686号 |
案号 |
(2020)湘1021执15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谢建国赔偿原告方因刘新杏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521 482.5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方因刘新杏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110 525.8元;限于判决书生效之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 273元,由被告谢建国承担6780元,原告何忠桃、刘清华、刘颖芳、刘典姣承担 349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