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金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7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02民初5084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3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平县天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70万元为基数,以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安平县天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三、被告河北金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臧珂珠宝销售有限公司、赵森、赵二召、刘小燕、刘云霞、赵林、李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3元,由被告安平县天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金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臧珂珠宝销售有限公司、赵森、赵二召、刘小燕、刘云霞、赵林、李杰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小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5772754152G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平县县城中心路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