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2********28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3民初3281号 |
案号 |
(2020)冀1003执1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和兴胜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241182.22元,违约金以1241182.22为基数以月息2%计算自2018年11月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廊坊市和兴胜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9000元。三、被告陈思京、崔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2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70元,由被告廊坊市和兴胜纸业有限公司、陈思京、崔娜共同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和兴胜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241182.22元,违约金以1241182.22为基数以月息2%计算自2018年11月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廊坊市和兴胜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9000元。三、被告陈思京、崔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2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70元,由被告廊坊市和兴胜纸业有限公司、陈思京、崔娜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